首页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