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中方合作组织,应当在项目实施3个月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初步审核时,应当征求当地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出申请。

中方合作组织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