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和利用已有气象站(点)开展探测项目,或者自带仪器设备进行气象探测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在我国境内设立气象探测站(点)的站间距不能少于60公里,探测时间不能超过2年,有特别需要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除外;
采用自动气象探测仪器设备进行探测或者人工观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由合作各方共享,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单方面进行传输;
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并符合国家安全的规定;
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涉外气象探测不得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