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
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项目经费来源证明;
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和技术指标等;
拟建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高度等)、布点数和探测环境;
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
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相应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