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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知情同意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者开展研究,应当获得受试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受试者不能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时,项目研究者应当获得其口头知情同意,并提交过程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受试者,项目研究者应当获得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第三十五条 知情同意书应当含有必要、完整的信息,并以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文字表达。 第三十六条 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知情同意获取过程中,项目研究者应当按照知情同意书内容向受试者逐项说明,其中包括:受试者所参加的研究项目的目的、意义和预期效果,可能遇到的风险和不适,以及可能带… 第三十八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研究者应当再次获取受试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第三十九条 以下情形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以免除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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