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已经查明原因的火灾应当出具《火灾原因鉴定书》或《火灾原因认定书》。对于难以认定的火灾原因,可聘请有关专家鉴定,并出具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