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时,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生产、维修、销售单位填发《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这些单位停止生产、维修、销售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