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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普遍审查、重点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和设计单位申报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工程应当于三十日内、一般工程…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未经防火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工程,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重点工程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后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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