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四章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第十七条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重点工程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后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