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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3. 第三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第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生产、储存、经营、购买、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制度。
  4. 第十三条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第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生产、储存、经营、购买、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单位申请变更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数量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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