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四章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和设计单位申报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工程应当于三十日内、一般工程应当于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