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