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