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