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查的形式和重点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于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对每个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为火灾隐患;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