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
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
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
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
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