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九条 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 1. 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2. 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