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九条
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
1.
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2.
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