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 第九条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