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