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海警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