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取保候审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海警工作站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未设海警工作站的,由负责办案的海警机构执行,并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取保候审交付执行时,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或者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