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海警机构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相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海警机构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对于采取保证金形式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由银行出具相关凭证。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