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百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海警机构负责人”是指海警机构的正职领导。“海警机构办案部门”是指海警机构内部负责案件办理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未编设相应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的海警工作站,本规定关于办案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由该海警工作站负责人行使。 第三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