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二章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百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包括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 第三百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 第三百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海警机构负责人”是指海警机构的正职领导。“海警机构办案部门”是指海警机构内部负责案件办理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未编设相应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的海警工作… 第三百四十二条 海警机构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海警机构应当同步录音录… 第三百四十三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协助或者借助公安部跨境警务协作机制的,由中国海警局商请公安部办理。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中国海警局直属局办理刑事案件,行使省级海警局同等权限。 第三百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三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