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节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辨认 第二百五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二百五十五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五十六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八条 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写明辨认经过和结果,由辨认人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见证人也应当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百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