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涉案财物处置 第二百三十八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涉案财物处置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所有人、其他当事人或者原邮政部门、网络服务单位;所有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所有人认领。在通知所有人、其他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