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六十七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六十七条 海警机构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