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海警机构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区别。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