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六十五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六十五条 海警机构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