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海警机构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海警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