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海警机构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