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中国海警局直属局或者海警工作站管辖海域连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