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