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一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海警机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海警机构应当自发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