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并由听证主持人和笔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