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听证按以下顺序进行:
主持人宣布听证案由和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并质证;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证人询问;
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主持人宣布听证案由和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并质证;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证人询问;
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