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

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或者使用不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或者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或者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

出海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