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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行政处罚,由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施。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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