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措施,于试生产前4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