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海关总署公告 第五十七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海关总署公告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公告经海关总署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后,应当报署领导签发。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