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海关总署公告 第五十六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海关总署公告 第五十六条 海关总署法制机构在审查中对海关总署公告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