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海关总署公告 第五十八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海关总署公告 第五十八条 以公告形式发布的内容如需要修改或废止,应当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