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八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八条 下列材料应当与规章送审稿一并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起草说明; 国内外有关立法的背景材料; 有关法律依据; 与此规章内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汇总的各方意见; 听证会笔录; 有关调研报告; 如需制定实施细则,应当提交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拟出台的时间; 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其中(一)、(三)、(四)、(五)项为必备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