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下列材料应当与规章送审稿一并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起草说明;

国内外有关立法的背景材料;

有关法律依据;

与此规章内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汇总的各方意见;

听证会笔录;

有关调研报告;

如需制定实施细则,应当提交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拟出台的时间;

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其中(一)、(三)、(四)、(五)项为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