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是否符合立法原则;

是否与其他规章相协调、衔接;

是否已对有关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是否具有可行性;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