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七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七条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法制机构审查。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法制机构审查。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