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保证海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规范性文件,是指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海关总署依照《规章… 第三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第五条 海关总署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国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承担对海关总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组织起草、审查、监督等工作,负责与全国人大法制机构、国务院… 第六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经海关法制机构审查。 第七条 起草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 第八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海关因特网站、海关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下列文件不得在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