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文件不得在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

与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及其解释等上位法相抵触的;

海关公文中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但未按规定制定规章或公告的;

海关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