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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四、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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