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二)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一)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