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五、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